中華民國98年宜蘭縣運動會競賽規程總 則第一條 宗旨:
發展全民體育運動,提高運動技能水準,增強本縣體育運動競爭力。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
中華民國98年宜蘭縣運動會(以下簡稱縣運會)。(一)球類、技擊類、水上運動:訂於中華民國98年5月9日至10日各相關比賽地點舉行;(二)田徑:訂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6日至17日計二天,假宜蘭運動公園田徑場舉行。
第三條 參加單位:宜蘭縣12鄉鎮市以所屬公所為單位組隊參加。
第四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含)半年以上(即民國97年11月9日以前設籍者)。
二、年齡規定:依國際賽會規則之年齡規定,並訂定於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內。
三、參賽證明:選手請攜帶身份證、學生證、駕照或有照片之身份證明等證件參賽。
四、參賽選手應由參賽單位遴選,取得參賽資格,並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由
參賽單位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由該選手親自填妥本賽會選手保證書,未滿18歲之選手,保證書務必由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簽章。
五、參賽限制:每一選手以參加二種競賽種類為限。
第五條 98年縣運會競賽種類:
1田徑 2游泳 3足球 4橄欖球 5籃球 6排球(室內)
7網球 8軟式網球 9棒球 10桌球 11羽球 12手球 13柔道 14射擊 15武術 16跆拳道 17體操 18角力
19保齡球 20划船 21高爾夫 22擊劍 23撞球 24輕艇
25健美 26帆船 27自由車 28輕艇激流標竿
第六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註冊須達三個鄉鎮市(含)以上。
二、個人項目(含團隊)註冊須達二人(隊)(含)以上。
未達上開條件之競賽種類及項目不舉行比賽,或由各單項提報大會審核同意後列為表演賽。
第七條 獎勵:
一、各競賽項目報名在八隊(人)以上時錄取六名,七隊(人)取五名,六隊(人)取四名,五隊(人)取三名,四隊(人)取二名,三隊取一名,其前三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發給獎狀。
二、表演項目,成績大會不予計算;但可參照本條第一款方式發給參加證明。
三、附註:【宜蘭縣運動會績優單位獎勵要點】
1、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各鄉鎮市公所組隊參加全縣運動會,特訂定本要點。
2、各鄉鎮市參加全縣運動會各競賽項目(五隊、五人以上者)獲前三名成績者,按所獲獎牌數依下列標準由本府核頒獎勵金:
(一)、獲得個人前三名者:
1.金牌:每面新台幣800元。
2.銀牌:每面新台幣400元。
3.銅牌:每面新台幣200元。
(二)、獲得團體前三名者:
1.金牌:以單項競賽規程規定報名人數乘以新台幣800元。
2.銀牌:以單項競賽規程規定報名人數乘以新台幣400元。
3.銅牌:以單項競賽規程規定報名人數乘以新台幣200元。
(三)、為獎勵優秀選手,上開四隊(人)以下取二名,金牌800元、銀牌400元;三隊(人)取一名金牌800元。
3、上開優勝獎勵金由本府核計後,函請各鄉鎮市公所備據送府洽領。各單位所獲得之獎勵金可自行妥善運用於選手培訓、參賽、充實消秏性器材及勻支部份為選手獎勵金等項目。
4、競賽總錦標取前六名,成績僅採計各競賽項目之金牌數,表演賽部份,成績不列計總錦標中。
第八條 競賽程序:
一、各種運動競賽秩序,由大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種運動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佈,非經本會核准,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種子隊:各團隊運動比賽本規程特別規定外,均以97年宜蘭縣運動會各該種運
動之優勝隊伍為種子隊。
健美(男)競賽規程一、比賽時間:98年5月10日(開始比賽時間:13時)。
二、比賽地點:羅東鎮成功國小
第一條 比賽項目:
第一級 (蠅量級):60公斤以下
第二級 (雛量級):60公斤至65公斤
第三級 (羽蠅量級):65公斤至70公斤
第四級 (輕量級):70公斤至75公斤
第五級 (輕中量級)75公斤至80公斤
第六級 (中量級):80公斤至85公斤
第七級 (中重量級):85公斤至90公斤
第八級 (重量級):90公斤以上
第二條 選手參賽年齡:
須年滿十五歲以上(民國83年5月9日以前出生)。
第三條 人數規定:
每量級以2人為限,每隊以8人為限。
第四條 比賽辦法: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健美協會最新修訂出版之規則,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比賽規定:全部選手需在規定時間完成過磅,未參加過磅者取消資格。
第五條 成績計算方式及名次判別方法:
個人成績以積分方式,每級錄取優勝前六名。按七、五、四、三、二、一計分,以累積總分最多之單位獲取錦標,如總分相同,以第一名較多者為先,餘此類推。
第六條 若比賽報名單一量級參賽人數不足時,大會有權調整併級進行比賽。